一、概念
提請減刑、假釋意見書是監獄等執行機關對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法提出減刑或假釋的意見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文書。
這是提請減刑意見書和提請假釋意見書的合稱。盡管兩者適用的對象、適用的法定條件不完全相同,但兩者提請的主體和寫作格式相同,所以,我們將兩種文書合在一起講述。
對上述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
4.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期刑,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第二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边@些是在押勞改犯減刑、假釋的法定條件。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p>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予以減 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這是監獄和勞改執行 機關制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的法律依據。
最后,按照上述法定條件和法律依據,我們可作如下理解:
1.只有監獄等執行機關依法向人法院提出對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罪犯予以減刑或假釋的書面建議,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之后,才能生效。人民法院也只能在監獄等執行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和監獄等執行機關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互相制約。監獄等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具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的理由、事實和具體意見,要求依法對那些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罪犯予以減刑或假釋的法律效力,也是法院作出裁定的事實與文字依據。
2.這體現了我國懲辦與寬等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勞政策。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適當減輕原判刑罰,或對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附有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重要刑罰制度。依法準確地制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對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及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適時地得到減刑或假釋,可以使他們看到前途光明,達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增強改造信心,調動勞動積極性,加速改造他們成為新人的進程。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提請減刑、假釋意見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包括標題、編號、罪犯基本情況和提請事項等。
1.標題
在文書首頁頂端正中分兩行寫明制作意見書的執行機關名稱和文書名稱。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注明文書編號,一般由年度、機關代字、文書代字、序號組成,如“[19××]×監減字第××號”。
3.罪犯的基本情況
依次寫明提請減刑或者假釋的罪犯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原判法院、判決時間、判決書編號、原判罪名、刑種、刑期,以及交付執行的時間和服刑所在的監獄等。
4.提請的事項
寫“減刑”或者“假釋”,然后用承上啟下語“具體事項如下”領起下文。
(二)正文
包括兩項內容:
1.悔改和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及證據材料:
包括表現的具體事實及證據材料。表現的具體事實及證據材料是制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的重點,也是人民法院對罪犯準確作出減刑或假釋裁定的前提和依據。根據《管教工作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要求在敘述悔改表現時,重點寫明罪犯怎樣遵守監規紀律、認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學習文化技術、積極參加生產勞動等情況;在敘述立功表現時,重點寫明罪犯在勞動生產中的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及突出貢獻,揭發了某個案件或檢舉了其他犯罪行為,搶救了國家財產或消除災害事故,制止了監內的犯罪活動或其他破壞活動,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會的事情等。
敘述悔改和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時要實事求是,準確可靠,清楚明白,證據充分。不要用制作者的感情或主觀愿望去代替客觀事實,也不能用鑒定性語言代替具體事實的敘述。
在敘述假釋罪犯的悔改或立功表現時,應全面敘述他在服刑改造期間的全部表現情況,使“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構成假釋的基本要件重點突出。還要說明假釋罪犯已服刑的期限和所剩的減刑,為人民法院提供具備假釋的法定條件提供根據。
2.減刑、假釋的理由和根據
理由是對悔改和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進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結論,因此,敘述用語要精辟、明白,要能表明監獄和勞改場所對減刑(假釋)罪犯改造表現的具體看法和結論。
根據就是法律依據,制作減刑(假釋)建議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何條何款,供報人民法院裁定用的。報請減刑或假釋的罪犯刑種不同,援引的條款也不同:對死緩犯提請減刑,依據是該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對有期徒刑犯、無期徒刑犯(包括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犯和原判死緩或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或假釋,依據是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尾部
1.主送機關
即意見書移送有權審核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79條的規定,對 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同樣,提請假釋意見書 的主送機關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2.制作文書的執行機關名稱,并加蓋公章
3.制作文書的時間
4.附項
用條款式寫明隨意見書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檔案及其卷數、頁數,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份數、件數等。
三、注意事項
實事求是??晒p刑或假釋的事實必須是經過認真查證核實的,不能偏聽偏信,不能道聽途說,不能憑空想像,更不能弄虛作假,貪贓枉法。做到事實清楚、準確、真實、具體,證據充分,并在罪犯檔案中有據可查。
敘述集中。主要集中敘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的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與此無關的內容,一概不寫。
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有過一次或幾次減刑等情況,應在罪犯的基本情況一欄內逐一寫明,便于人民法院在審核裁定這次減刑或者假釋時正確計算剩余的刑期。
文字簡潔,態度正確。監獄和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的具體表現,敘述要清楚明白,文字要簡潔,態度要明確。按照法定條件,罪犯是立功還是悔改,是提請減刑還是提前假釋,要寫得清楚明白。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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