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檢查、總評價、總分析、總研究,并分析成績的不足,從而得出引以為戒的經驗。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總結三篇,歡迎品鑒!
第1篇: 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總結
通過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發現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現就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及具體措施,淺談一下筆者的粗略看法。
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1.多數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與用工單位往往不簽勞動合同,不注重保留證據,以致在發生糾紛時苦于沒有證據而訴訟風險增大。要對其加大普法宣傳,使其逐步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水平。建議深入開展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春暖行動”和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專項行動,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改善勞動關系;繼續實施“彩虹計劃”,擴大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覆蓋面;建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及時合理地提高農民工工資收入水平。
2.援助后,執行難。有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時準許其緩交訴訟費,但審理后判決書未下達前,要求農民工交納訴訟費,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不予下達判決書,以致于這類案件無法進入到執行環節,無法實現訴訟目的。建議人民法院將司法救濟制度與法律援助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只要是法律援助機構決定受理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在此類案件執行完結時,按規定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3.法律援助成本高于訴訟標的。有的農民工因用工企業欠其數百元的工資,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而法律援助機構給承辦律師的辦案補貼往往還高于農民工索要的工資數額。在這方面,大慶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具體的辦法,幫助其代寫訴狀,幫助其立案,對其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讓當事人自己去打這類官司,使其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樣既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又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
4.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多發于建筑領域,如拖欠工資和工傷處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該領域沒有建立健全規范的勞動用工關系,在工程分包、轉包過程中,真正干了活的農民工因無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無法討要自己的工資。建議建筑企業的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對該域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進一步規范建筑企業用工,形成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5.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企業守法誠信制度不健全。亟需建立健全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企業守法誠信制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預防和及時妥善處置集體停工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二、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具體措施
(一)圍繞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進一步理清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思路
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要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切實擔負起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崇高使命。要把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與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規劃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明確“十二五”期間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強農民工工作與年度工作安排緊密結合起來,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職能,確保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不斷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切實從源頭上促進解決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
1.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農民工培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重點要加強農民工培訓工作,注重在制度上解決好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緊緊抓住農民工培訓、就業等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工作指導力度,提高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專業化、規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
2.大力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教育引導農民工自覺學法守法用法,增強依法維權意識。要引導廣大法律服務人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重點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等問題積極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積極倡導和推進以調解協商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三)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實增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實際效果
堅持把維護農民工權益與促進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是增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的有效途徑。要深入研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細化實化各項部署要求,扎實推進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組織法制宣傳工作者、法律服務人員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策劃開展符合新生代農民工需求和特點的法制宣傳活動。要進一步暢通農民工法律服務渠道,深入農民工聚集地區設立法律服務聯系點、咨詢點,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設立法律咨詢熱線,公開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執業信息,方便農民工就近及時獲取法律服務;要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進一步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覆蓋面,降低農民工法律援助門檻;加強窗口建設,拓寬申請渠道,推行電話申請、網絡申請等便民服務方式;指派擅長辦理涉及農民工案件的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不斷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積極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討薪、農民工工傷維權等專項行動。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糾紛調解組織網絡建設,繼續推進在建筑工地、勞動密集型企業等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和行業建立有農民工代表參加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覆蓋范圍。
(四)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
要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進一步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要大力加強業務素質建設,引導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履行職責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規知識,不斷提高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將認真研究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時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勇于探索解決新問題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更加和諧的社會環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環境,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順利進行。
第2篇: 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總結
六盤水市市、縣法律援助機構于2000年全部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從2001年開始運作,幾年來,法律援助工作從無到有,已在全市98個鄉鎮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婦聯、殘聯、工會、團委等社會團體及相關部門建立了27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縣、鄉三級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其它法律援助機構為補充的較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為維護六盤水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總的來看,六盤水的法律援助工作仍處于不斷完善階段,制約工作發展的困難和問題不少。日前,經過對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進行調研,現針對當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及建議提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不好掌握。《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目前六盤水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然而,實踐中,對沒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機構會根據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有一些經濟并不困難的人來說,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從而使他們輕易地獲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確實困難,但卻沒有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就導致法律援助資源沒有全部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
(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受案范圍過窄,《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受案范圍尺度難把握。當前各有關方面對“降低受援門檻、擴大受援面”的呼聲頗高,但是在實踐中,符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六條收案范圍的案件卻少之又少。《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雖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收案范圍進行了補充,也列入了一項“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因此項收案范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往往以案件的社會效果、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程度和地區的社會穩定等作為考慮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門對援助案件的標準不盡統一,出現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尷尬局面。
(三)經費保障未成制度,“應援盡援”實施困難。由于缺乏法定的約束力,各級政府對于法律援助的撥款額度各不相同,有的區縣僅靠中央法律援助專款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連最起碼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費用都不夠。特別是鄉鎮法律援助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這是困擾我市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援助經費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難度。不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門提供援助服務的標準和質量,而且要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達到“應援盡援”更是顯得力不從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協調渠道不夠通暢。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及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制頻道》、《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群眾收聽收看后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時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廣,有時為了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常常要涉及政府許多職能部門,而由于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同時又囿于本身職權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協調、溝通渠道不夠通暢,難以真正滿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得到免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五)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個鄉鎮雖然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數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還有的至今在編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員情況,要切實履行司法所的九項職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確實困難,更不要說開展法律援助。另外,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極大地制約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的賠償責任不明確。雖然至今沒有出現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執業過錯造成受援人損失要求賠償的情況,但并不等于將來不會出現此類問題,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發生這種情形,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將是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包括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在內的法律法規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改進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尋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后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法律咨詢等途徑有針對性地深入農村、農民工聚集的企業、工地、社區等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較為集中的地方進行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二)明確設立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絕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其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等進行的。法律援助機構以辦案補貼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財力購買法律服務以幫助社會貧弱者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因此,財政撥款應當是本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實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應將鄉鎮法律援助經費也列入財政預算,適度擴大購買規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以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力爭做到“應援盡援”,確保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真正獲得免費服務,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建議市、縣兩級法律援助經費都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10元,鄉鎮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30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以確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確經濟困難的基本標準。經濟困難的標準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圍和政府的經濟承受能力,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線邊緣的困難群體拒之門外,另一方面對于一些收入雖可,但由于大病、突發事件等原因而導致生活貧困的也沒有考慮在援助對象之列。建議對經濟困難的標準適當放寬并進一步明確。
(四)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緊缺的情況下,盡快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特別是在將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2-3名公職律師,負責本部門及轄區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費辦理咨詢、代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并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這樣既可以緩解法律援助人員資源與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困境,還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數量,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真正做到讓弱勢群體能夠依靠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為維護廣大貧弱群體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五)整合資源,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協調編制部門解決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待遇問題;協調人民法院解決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問題及執行難問題;將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動的局面,宜調則調,宜援則援,調援結合,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緩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情況,也解決農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執業過錯責任,由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過錯責任顯然不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現實,但如果不予賠償則是對受援人的不公平。這必須由相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在這之前,只能盡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出現的可能性,同時應把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列入年審內容之一,以提高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第3篇: 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總結
春節臨近,陜西省司法廳認真落實《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年春節前司法行政服務農民工治欠保支工作的通知》要求,把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到具體行動上,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提高政治站位,將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作為春節前的重要民生工程,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人民調解等職能作用,加強組織協調,精心安排部署,采取得力措施,著力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確保農民工辛苦一年拿到錢、過好年。20--年12月以來,全省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法律援助案件780件,受援人886人,實際追討金額766萬,接受農民工法律咨詢2650人次。
1創新宣傳形式,營造良好氛圍
一是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結合“七五”普法,不斷加大面向農民工的法制宣傳力度,著重抓好重點時段、重點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在農村,春節前夕,利用農民工返鄉時機,集中時間采取法律宣傳進村組、舉辦培訓班等形式,開展農民工討薪維權法制講座;在城市,利用勞務市場、車站廣場等農民工密集區域,設立法律服務宣傳站點,免費發放農民工適用的《法律知識讀本》《農民工維權案例》等法律手冊和資料,將農民工維權的行政途徑、法律途徑和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受理條件、申請程序、聯系方式等內容明白無誤地告知農民工,提高農民工依法維權能力,引導農民工通過法律途徑表達訴求,維護合法權益。二是抓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著重加強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的宣傳教育,培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樹立誠信守法、依法辦事的觀念,使其明確非法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三是創新宣傳形式。著眼于實際效果,在歲末年初、重大節假日等時段,采用報紙、雜志、墻報、電臺、電視、網絡等宣傳載體,充分運用農民工欠薪典型案例,以農民工喜聞樂見、易于理解的方式開展釋法宣傳,擴大農民工維權法制宣傳范圍,使全社會都來關注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為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氛圍。
2拓展服務舉措,提供法律援助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針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存在著討薪難,難在維權意識淡薄、用工不簽合同、討薪沒有證據等問題,創新服務舉措,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一是通過宣傳咨詢等方式引導農民工通過行政手段討薪。對那些不知道如何向老板索要工資的農民工,依法引導他們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查清用人單位的主體名稱,保留用工合同,保存工資條等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對那些已有相關證據的農民工,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幫助他們代寫法律文書,代理進行非訴訟調解。二是為農民工討薪訴訟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大力推行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網絡,積極主動入村組、入社區、入工地,上門服務,對有證據證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加強“12348”法律服務熱線值班制度,指定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和值班律師負責電話接聽、接待來訪和案件承辦工作,做到熱情接待、及時指派、及時辦理,盡最大努力為他們討回工資;積極開辟綠色通道,對農民工討薪法律援助案件簡化受理程序,不審查經濟狀況,快速辦理。對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拿不到工錢的農民工,因故無法出具身份證的,先行受理,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充分發揮省、市農民工律師維權工作站的作用,指派業務強、素質高的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援助,組建專業化農民工法律服務團隊,推行點援制服務。三是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化解農民工工資支付中存在的問題。大力開展涉及農民工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工作,重點對農民工勞動爭議,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矛盾糾紛,開展專項排查。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制定有針對性的調解預案,采取靈活便捷的方式方法,及時就地依法進行調解,防止矛盾激化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
3狠抓責任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一是按照《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國辦發[2024]96號)和省上有關規定,認真組織自查,重點檢查是否建立為欠薪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及落實情況,確保在農民工工資支付考核中達標、不丟分。二是建立健全農民工維權組織網絡。在鄉鎮司法所、行業部門、城鄉勞動力市場等農民工集中區域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聯絡點,充分發揮村(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作用,暢通農民工維權途徑。三是做好信息報送。對可能出現農民工討薪的重大案件、矛盾易轉化、易激化的農民工討薪案件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報告,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以防止事態擴大可能造成的嚴重社會后果和影響。四是加大農民工維權保障力度。積極主動地與勞動保障、公安、信訪、工會等部門聯系協作,密切配合,建立情況溝通、工作會商和協作機制,努力促進農民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訴求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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