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通用5篇)
當我們積累了新的體會時,可以尋思將其寫進心得體會中,這樣能夠給人努力向前的動力。那么問題來了,應該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1
今年以來,習近平先后赴七個省區市考察調研,對基層黨建作出了重要指示。在寧夏考察調研時,習近平強調,“要把為民造福作為最重要的政績,建立健全干部擔當作為的激勵機制,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要把為民造福作為最重要的政績,建立健全干部擔當作為的激勵機制,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黨員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積極響應號召,以奮斗精神擦亮黨員本色。
黨員干部要以“腳踏實地、埋頭苦干”的奮斗精神,扎實走好脫貧攻堅、全面小康的最后里程。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決勝脫貧攻堅之年,也是“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突如其來的疫情讓脫貧攻堅的“最后一公里”走得格外艱難,這就需要我們建設強有力的基層黨組織。黨員干部作為黨組織的一份子,要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引,像釘釘子一樣釘實基礎工作,回應群眾關切,解決群眾疑難,實現群眾期盼,用自己的“辛苦指數”換取群眾的“幸福指數”。面對挑戰敢于擔當作為,面對挫折敢于迎難而上,真正做到“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沖得上去”。要學會俯下身子,靜下心來,能干事、會干事、干成事,在“實”字上用力發力,把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透,讓脫貧工作既有“面子”又得“里子”。
黨員干部要以“貧賤不移、富貴不淫”的奮斗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不正之風。面對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一些能力欠缺、思想有瑕的干部同志,便開始動起歪腦筋,想起壞主意。他們將“扎扎實實干工作”的信條拋之腦后,一味“走過場”“裝樣子”“喊口號”,把“表態發言”當工作落實,把“前景規劃”當工作成果。這種現象不僅增加了底層工作負擔、減弱了實際工作成效,更為嚴重的是割裂了黨同人民群眾之間的血肉聯系、敗壞了黨的優良作風。黨員干部要遵守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以勇于擔當為榮、以逃避責任為恥,不做“表面文章”,不搞“面子工程”,堅決抵制“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工作上講規矩、講紀律、講原則,遇事時多擔當、多擔負、多擔責。制定指標符合實際,落實工作符合民情,以飽滿的熱情,高昂的斗志,投入到日常工作中。
黨員干部要以“心中有民、胸懷天下”的奮斗精神,生動詮釋立法為民、人民至上的深刻內涵。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備受人民關注的法典,不僅標志著中國法治新時代的開啟,也是“人民至上”這一執政理念的生動體現。民法典共7編、1260條,涵蓋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集民法之大成,可謂是“無處不民法”。習近平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水平。”學好民法典是開展相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黨員干部要爭取先學一步、學深一步,準確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豐富內涵和價值理念,把民法典弄懂吃透,以民法典來規范自己一言一行,嚴格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腦中常謀利民之策,心中常思為民之事,把人民利益舉在高處,把百姓思慮擺在前頭,在學好、用好、守好民法典中擦亮“人民至上”的底色。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2
2022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民法典),一經公布,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和討論的熱點。作為基層干部,就要蹭這個熱點,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的同時,做人民群眾的知心人、帶頭人和老實人,讓民法典根植于心、篤于行。
以人民為中心,問計于民、服務于民,做人民群眾的知心人。民法典是一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因涉及面廣,涵蓋面深,對每一個人的言行具有很強的約束意義。作為基層干部,是為基層人民群眾服務的,是人民群眾身邊的知心人,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為中心開展,始終做到人民群眾在哪里、干部的心就在哪里,人民群眾需要什么、干部就要去想什么,人民群眾盼什么、干部就要干什么。只要時時處處想著人民群眾,急人民群眾之所急,解人民群眾之所憂,化人民群眾之困,人民群眾就會把干部的實干精神藏在心頭、放在嘴上,干群關系就十分融洽,人民群眾就會把干部當親人,有什么心里話都會跟干部講,還處處夸獎干部的好,把干部當成無話不說的親人,大家共同攜手為小康生活齊心奮斗。
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做黨紀國法的帶頭人。民法典第一章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作為基層干部,是離人民群眾最近的人,也是跟人民群眾經常打交道的人,在日常的工作中,就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在服務人民群眾領域內的法律法規知識,不僅要熟記,還要落實在行動上,時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在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和家庭矛盾等調解化解中,要公平公正依法做好人民群眾的調解員,在體現法律的公信力的同時,也是體現基層干部帶頭學習黨紀國法、應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也是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基層人民群眾中,大力開展學法普法宣法活動,基層干部更要時刻以黨紀國法規范言行,在人民群眾中樹立學法用法的典范。
以典型為榜樣,學有成效、行有標準,做甘于奉獻的老實人。身處基層就要為基層人民群眾謀事干事,首先要講奉獻,奉獻是指為黨和人民的事業、為人民服務、為國家利益至上等甘于奉獻,為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要甘于奉獻乃至生命。在新冠肺炎救治中的白衣天使、“直播帶貨”的縣長、深藏功名60多年的老英雄張富清、排雷英雄杜國富、奮戰在脫貧攻堅付出寶貴生命的黃文秀等都是大家學習的榜樣。“人不率,順不從;身不先,則不信。”作為基層干部,在學習榜樣中、汲取榜樣的力量的同時,要在實際的工作中修身做表率,才能做到學有成效、行有標準、做有樣子,就有人民群眾的“口碑”,干部所做的.事業就會芝麻開花——節節高。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3
5月28日立法部門以高票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主題是切實實施民法典。這體現了黨中央對編纂和通過《民法典》的高度重視和實施《民法典》的堅定意志。
《民法典》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所有民事生活的百科全書和基本典章規范。《民法典》確認、保護和救濟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財產權利與合法利益,在調整民事關系的同時也為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設定了公權力的邊界。有了《民法典》,全面依法治國將更向前邁進一步,人民生活會更美好。
我們要學習好、宣傳好《民法典》,為《民法典》的實施貢獻力量。
習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切實實施民法典”集體學習中的講話,進一步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是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強調,民法典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各級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其教育及宣傳意義,完善配套的制度建設,全面有效貫徹執行民法典的規定。
在規范層面上,民法典體現了對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保護,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將民法典落于實處,有助于保護私人權利,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完善國家法制建設,是順應時代發展,滿足社會需求的必然選擇。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4
2022年5月29日下午,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指明了民法學的發展方向。
當下中國正在經歷著歷最為深刻的社會變革,也正在進行著人類歷最為宏大的法治探索,面對經濟發展形態和國際發展環境深刻變化的新挑戰,面對改革開放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的新局面,面對統籌推進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新問題,面對各種法律思潮激蕩、碰撞的新形勢,秉承習近平的重要講話精神,民法典頒布實施后,中國民法學研究的核心任務就是要致力建構對中國法治實踐具有解釋力和回應力的民法學體系。
對中國法治實踐具有解釋力和回應力的民法學體系,應當能夠充分滿足新時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新變化對民事法治提出的新要求;應當能夠圓滿完成當前中國在民事法治領域面對的新任務;應當能夠有效回應人類在民事法治領域共同面臨的新問題,應當能夠有力保障培養德法兼修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人才的新需求。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體會5
《民法典》就如一塊千錘百煉,無比堅固的“磐石”,鋪就在“復興號”列車帶領人民駛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來可能還要面對更多更大的風浪,但只要人民群眾齊心協力、萬眾一心的這塊“基石”在,就能讓列車穩穩地全速前進。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許多問題,民法典作出了明確回應,如:《民法典》中對各種“人肉搜索”、非法盜取他人信息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突出的特色規定有“離婚冷靜期制度”、“繼承人寬恕制度”、“自助行為制度”,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同時對遺體器官捐獻、非法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嚴格規范。因此,《民法典》將在保障人民權益,增進民生福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民生活越來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來越復雜,這部包羅萬象的《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每一條法律規定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制建設更加深入人心。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將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開啟了我國公民權利保護的嶄新時代,它充分體現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權益,用權利本位構建起整部法典的邏輯主線,必定能夠更好的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的靈魂論文
自由:民法典的靈魂
自由:民法典的靈魂 自由:民法典的靈魂 自由:民法典的靈魂 自由即“由自”,是“一個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專斷意志而產生的強制的狀態。”[1]學界前輩謝懷木式先生嘗言:“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認個人有獨立的人格,承認個人為法的主體,承認個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預的,即使國家在未經個人許可時也不得干預個人生活的這一部分。”[2]誠哉斯言!自由之于民法典,猶若靈魂之于生命。沒有對于自由的信仰和崇奉,就沒有制定民法典的必要和可能。在這種意義上,民法典就是保護和確認自由的法典。
民法典確認和保護的自由,就是個人自由。這種自由,相對于公權力的行使而言,是免受干預的消極自由;相對于個人事務的處理而言,是自主決定的積極自由。社會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一個經驗法則,保證個人自主決定實現的制度是符合人性的制度,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制度;同時經濟發展的歷史也告訴我們一個經驗法則,“自主決定是調節經濟過程的一種高效手段。特別是在一種競爭性經濟制度中,自主決定能夠將勞動和資本配置到能產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其他的調節手段,如國家的調控措施,往往要復雜地多、緩慢地多、昂貴地多,因此總體上產生的效益也要低得多。”[3].由此我們可以推導出一項法治社會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也是民法典的制定應遵循的立法原則:即對于個人自由的確認和保護,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設置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對于個人自由的限制,則既需要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又需要設置明確的法律依據。
于是,自由及其限制問題就成為民法典上一個最為核心的問題。自由不能沒有限制,否則自由本身就不可能存在或不可能很好地存在,但是又必須嚴格限制對自由的限制。現在可以預想到的,得以限制自由的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國家利益,不能作寬泛的理解,應僅限于國家在整體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以及戰略安全利益。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就較為豐富,它首先是指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就是我們大多數人的利益,它是社會公共利益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次是與基本的法律價值相聯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利益、健康利益等。這些利益盡管從形式上來看,僅與特定民事主體有關,但對于個體生命和健康的尊重與保護,維系著一個社會的基本秩序;再次是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相聯系的私人利益。現代民法,各個國家和地區普遍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要求,從而相繼認可誠實信用、善良風俗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并將其落實到民法的各個領域。使民事主體的做人準則從單純的“無害他人”轉變為在特定情形下應“適當地關愛他人”,以維系社會關系的和諧,并在民事活動中培植信用,以降低交易成本。諸此種種,可以成為民法典中對民事主體的自由進行限制的根據,限制的方法,就是通過強行性規范的設置,明確自由的邊界。這個邊界,同時也是可以發動公權力干預私人生活的界限。
在深受大陸法系法律傳統影響的中國,自由在民法典中的實現,是自由能夠在生活實踐中實現的一項必要條件。
在民法典的總則編確認私法自治原則是在民法典中實現自由的第一步。私法自治原則是民事主體根據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系的原則,是對通過表達意思產生或消滅法律后果這種可能性的法律承認。私法自治原則強調私人相互間的法律關系應取決于個人的自由意思,從而給民事主體提供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使民事主體獲得自主決定的可能性。依此原則,“在私法自治范圍內,法律對于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賦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賦予拘束力;其意思表示之內容,遂成為規律民事主體行為之規范,相當于法律授權民事主體為自己制定的法律。”[4]私法自治原則不僅應當在民法典中得到確認,更應當成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則。在其他的民法基本原則中,平等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邏輯前提;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必要修正和補充。私法自治原則派生出了所有權神圣、合同自由以及過錯責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這些基本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則在民法典不同領域的具體體現,也是民法對沖突的利益關系據以作出價值判斷的基本依據。在一般的意義上,民法保證了私法自治原則,保證了上述民法基本理念的實現,就是保證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實現,因為民法上的公平、正義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種內容合理或正確性的要素上,所以法諺云“對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自由在民法典中實現的第二步就是在民法典總則編中規定法律行為制度。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即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是經由民事主體的自由意志對自身的利益關系做出安排的行為。法律行為有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以及決議之分,其中最重要的是雙方法律行為,即合同行為。法律行為制度一方面通過其內涵的程序設計,如要約、承諾制度等,為法律上的決定自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又是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經由針對這三項意思表示構成要素所進行的法律行為效力的制度設計,又為事實上的決定自由的實現開辟了渠道。通過法律行為,民事主體可以自主地塑造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從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對法律行為的調整,在規范設計上,以任意性規范為主導。這是在規范設計的層面上將自由實現于民法典的關鍵一環。任意性規范,又稱補充性規范,是得經由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排除該項法律規范適用的規范。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其私人事務未作安排時,發揮替代性安排的職能。以合同行為為例,任意性規范的適用,須經由以下步驟:首先,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對相關事項設置有特別約定的,不發生任意性規范的適用;其次,盡管當事人對合同相關事項未設置特別約定,但當事人愿意對該事項進行協議補充,并能夠達成補充協議的,不發生任意性規范的適用;再次,在當事人未對合同相關事項設置特別約定,也不愿意進行協議補充或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只要對合同進行體系解釋即可得出適用于相關事項結論的,不發生任意性規范的適用;另外,在當事人未對合同相關事項設置特別約定,也不愿意進行協議補充或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進行體系解釋也無法得出結論的,只要當事人間就相關事項存在有交易習慣,還不發生任意性規范的適用。任意性規范的適用,發生在上述四個步驟之后。這就使得民法上的任意性規范對自由的限制維系在最低限度。除任意性規范外,尚有倡導性規范、授權第三人的法律規范以及強行性規范與合同行為的調整有關。在合同行為的法律調整中,倡導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都與合同自由原則的確認和貫徹有關,都同樣關涉合同當事人之間“私”的利益安排。但任意性規范兼具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的雙重功能,倡導性規范則僅發生行為規范的功能,從而使該類規范幾乎不會構成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授權第三人的法律規范,是基于保護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考量而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此類規范唯有在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損害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時,經由該特定第三人的主張方可適用。強行性規范無疑是對合同自由限制更多的規范類型。如前所述,唯有出于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適用強行性規范的可能。需要強調的是,法不僅僅是靜止的條文,更是活的力量。自由實現于民法典,僅是自由實現于現實生活的必要條件。自由的真正實現,尚有賴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只有通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才能將民法典所認可的客觀權利轉化為主觀權利。在這一轉化的過程中,民事主體應秉承為權利而斗爭的信念。權利是類型化的自由,為權利而斗爭,就是在為自由而斗爭,就是在為民法典真實的生命而斗爭!
參考文獻:
[1]〔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4頁。
[2]謝懷軾:《從德國民法百周年說到中國的民法典問題》,載《中外法學》2001年第1期。
[4]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頁。
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的理由及意義論文
隨著新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逐漸從傳統財產權形式中獨立出來,成為一種新的財產形態,且在當今社會的財產關系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經濟時代的民法典當中,應當反映這種人類的進步成果,使法律制度能夠適應經濟關系的變革。因此,有必要在民事權利總的框架下,將知識產權單列為一個類型,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相反,如果在互聯網主導的21世紀新經濟環境下,還局限于傳統民法的理念和框架當中,就是落后于時代的發展,無益于我國經濟制度的進步。隨著技術進步,知識財產越來越優先于物質財產,科學理性的解決知識產權在民法當中的地位,將是中國民法的一個里程碑式的進步。
【第1句】:民法典編纂之意義
(一)民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民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主要包括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徐國棟認為財產關系作為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以財產、行為和知識產品為客體的,具有相互性的主體際關系、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同時,隨著時代的變遷,法律制度的變化,"民法也調整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系".工業革命所帶來的經濟變革,使民法所秉承的"權利本位"的原則,逐漸融入了"社會本位"的思想,以調節與平衡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我國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的20世紀80年代,彼時民法學者以馬克思主義勞動價值論中的價格-價值理論為基礎,將民法定位于"調整商品經濟一般條件的法律"隨著經濟發展,商品經濟已經轉向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關注的是資源配置而非勞動產品對價,在交換經濟中,市場配置的不止是商品或勞動產品,而是具有稀缺性的各種資源或財貨。
民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首先就是要確定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獨立的產權,又能自主進行市場決策;同時使交易行為都遵從市場規則,有效維護經濟秩序。所以"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制度也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來構建",其所遵從的價值理論也應當是當今世界經濟規則下的市場經濟理論。
(二)民法典的編纂
歷史上第一部國家形式的民法典即1804年法國的拿破侖法典,它以成文法的方式實現了私法的統一,并形成了法國民法典體系;德國民法典雖晚于法國民法典一個世紀,但則以更為科學的體系化的方式呈現。
世界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制定的民法典,大都受《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影響,隨著不同地區不同經濟實體的發展,除了英美法系國家以外,大部分國家都已經頒布了或正計劃頒布本國的民法典。
我國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了近三十年,許多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經濟與法治環境,同法國、德國的立法時代不同,我國應當依據自身情況、各個民事部門法現狀,形成一部能夠統領整個民事權利體系、適應與調節新經濟環境下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民法典。
【第2句】: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
(一)知識產權的私權本質
知識產權是私權之性質,毋庸置疑。從物權的角度入手,"站在法律系統的角度進行分析,對物(包括服務及貨幣)而言最終要確定的是誰擁有真正的處分權限。"因此,法律首先通過"所有權"這一媒介來判斷"合法所有/非法所有"的.差異。隨后,產權關系隨著"合同"發生變動,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所有權-合同"是民事法律系統中的核心制度結構要素,是維系經濟運轉的核心機制。而知識產權則與物權相同,需要通過這個核心結構要素來發揮其功能,因此其私權的本質是同一的。
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知識產權在制度設計上與其他民事財產權利(特別是物權)的區別表現在"絕對權"上.我們應當如何解釋這一差異呢?這種"負義務的壟斷特權"的制度設計是由知識傳播的特性所決定的,法定的"壟斷"是確保"所有權"的唯一途徑。從工具論的角度而言,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一方面起到"鼓勵創新"的作用,而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在這種特別權利上附加各種限制性的義務,以平衡個人利益的保護和公共利益的維護。
所以知識產權同物權一樣,是以保護"所有權"為源頭、以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實現為終極目標的,其限制性規定則是一種利益平衡的手段。該所有權之權利與限制性義務,就好比人與衣的關系,人是不變的,而華服也好、襤褸也罷,滿足的是人們不同的生理或心理需求,反觀知識產權的諸多限制性規定,也實為一種手段,可因時依勢而產生不同的選擇。
(二)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的意義
盡管相對于傳統的私權,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中體現了多層次多維度的公法元素,但這并不影響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基礎。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是這一領域研究中的最基本共識,基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相對于其他民事財產權利,這一私有權利與公有領域的利益存在明顯的沖突,有些情況下需要借助公法的手段來進行規制,因此學界也有知識產權公權化之理論,但不能將這種擴大到將知識產權法體系獨立出民法體系。
【第3句】:知識產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民事權利體系在強調各種權利統一性的同時,還需要考慮差異性問題,即被納入該體系的各種權利是否為同等成分構成。有學者以"無體性"為因,認為有形財產的許多法律規則不能適用于知識產權,從而得出將知識產權法歸為民法部門會受到一定限制之果。
這一觀點忽略了民法的包容性。也有學者認為,隨著國家強制力對自由經濟主義的限制越來越明顯,體現公權力的知識產權法同商法、勞動法一樣,正在從傳統民法中剝離出來而獨立在傳統民法之外,但是這是以一種純碎遵循羅馬法的、限制性的、停滯的眼光來看待民法的,私權法不應當因為帶有公法性質的規范而改變其本質,更不應當因公權的擴張而將民事權利排除在民法典之外。相反,應當以廣泛的、發展的視野,將更多的民事權利納入民法的規范體系,以適應社會的發展。
(一)知識產權歸為民事權利的理論基礎
知識產權制度之所以并沒有同物權制度同時出現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可以降低"知識流通"成本的技術尚未出現的時候,"知識"與"物"還不能分離,物權的轉移往往等同于"知識產權"的轉移,因此便沒有建立獨立財產制度的需求和必要。當不同于物的"知識"可以獨自為人帶來利益的時候,才有了對其權利法定正當性的探求。
洛克財產權勞動理論來自"上帝安排了一切"神學基礎,是自然權利角度的解釋。持工具論態度評價知識產權制度合理性的,一為關注財產作為一種制度機制在社會生活上的效果,二是注重采用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在成本--效益分析中溯源,三是認為制度服務于某些道德介質并以人文主義為本。知識產權正當性之自然權利說和工具論說,事實上是一種自然法與實在法的各自解說。
工具論的視角帶來了民法學界對知識產權是否應當納入民法典以及知識產權法以怎樣的形式出現在民法典中存在爭議。前者的爭議主要是源自對知識產權性質的質疑,認為公法元素影響了民事財產權的私權性質,但是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理論和實踐表明,知識產權作為私權的性質是國際社所公認的基本原則。客觀上,知識產權法并不具備一套獨立于民法之外的規范體系,不能以獨立的內容和精神存在。而對后者的爭議,是如今民法典編纂工作中為專家學者所更為關注的問題。知識產權已經成為與物權、債權具備同等地位的、獨立的、新型的民事權利,如何處理它與其他財產權利之間的關系成為一項立法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知識產權法納入民法典體系的經濟基礎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即經濟關系的變化會影響社會關系的變化,并且會上升到法律制度進而作出相應的規制。審視當今全球化經濟環境下,數字技術所帶來的社會變革已經大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以及交易習慣。因此經濟關系的變化要求將知識產權法納入民事法律的系統中,以適應經濟關系變化所帶來的民事關系的日趨復雜的客觀環境。
知識產權法在民法典中予以規制是由數字技術革命所帶來的經濟變化所決定的,現實生活中,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會與知識產權相關。
例如制造業會關注專利權、消費領域涉及商標權、信息傳播需要考慮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已經切實的融入人們的生活,正如有學者認為,在民法所調整的"物"上,往往并存著"物權"和"知識產權"兩種法律關系、兩類財產權利,作為純粹的民法上的"物"已經越來越少,而在"物"上的知識產權反而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
實踐證明,任何一個經濟體的經濟變化都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從各國的經濟發展的經驗來看,積極有效的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和經濟增長是成正比例關系的.經濟實為文化、藝術與科技所用,人活于世的原動力不僅僅由物質所決定,更重要的是通過追求文化、藝術與科技進步以滿足精神層面的需求。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的誕生,人們可以通過智力成果獲取利益并普惠大眾,經濟的飛速發展也隨之而來。
【第4句】:世界各國(地區)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主要立法模式
(一)未納入民法典體系的情形
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包括法國、德國、日本和臺灣地區,采用編纂獨立的民法典,將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民法典下的特別法。如德國,在獨立的《德國民法典》下,采用單行法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反壟斷法》等形成民法體系下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法國于1992年制定了獨立的《知識產權法典》,而其形式是"將當時的知識產權各部門法匯集到一起,體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獨立".
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沒有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原因之一是那個時候立法還不夠成熟,還是工業革命的初期,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較小,還不能被提升為國家基本法律的高度。另也有觀點認為《德國民法典》將知識產權法排除在外的原因使其所采用的有體物主義,因此不能采納作為無體物的知識產權。
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則主要是因為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較深,因此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內容上,均與其參照藍本接近。
(二)納入民法典體系的情形
俄羅斯的民法典于2006年頒布,知識產權法以與物權法和債權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呈現。《意大利民法典》則將一部分與傳統民法體系相關的內容編入法典的勞動編中,同時利用民事特別法來規定不具有相關性的內容,如《意大利商標法》、《意大利版權法》等。另有越南的民法典則將整個知識產權制度都融入了民法典體系。
【第5句】:知識產權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設計
近代世界各國在民法典的編纂歷史上,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與財產權相關的內容以物權、債券和繼承權等為主,因此,知識產權這一新興財產權制度未能進入傳統民法典的體系范圍,而知識產權是工業革命后形成的新型財產權利,其受保護的內容也是隨著技術更迭而逐步豐富起來的,同時這也為將知識產權法與民法體系的融合帶來了挑戰。應當在民法典中確立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明確重要概念、規定重要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是科技進步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整個制度中的各項權利從其產生、確立和發展無一不是伴隨著技術的變化和發展,為了適應日新月異的創新,科學地制定原則性的條款尤其重要。
(一)知識產權法納入民法典的現實意義
知識產權法納入民法典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立法上有利于提高知識產權法的地位,彰顯其權威性;法典化也有利于體現制度的穩定性。第二,在司法上有利于在司法裁判中明確知識產權的重要制度基本原則和概念,同時為統一知識產權司法裁判標準和尺度提供原則性依據。第三,有利于限制行政權向司法權的擴張。權利、權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許權利、權力資源的合理讓渡和流通,以實現市場經濟環境下法律資源配置上效率居先的精神。
具體到知識產權領域中,我們就會發現諸多私權與公權的沖突以及相應的制度設計,知識產權公權化的現象也越來越多,然而,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公權化的元素只能以體現"更好的服務于私權"的形式出現,而不能越俎代庖。鑒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定的歷史因素和立法機制,學界普遍認為,我國近幾年"知識產權法律修改一次,行政權就擴張一次"在民法典這一調節民事私權的基本法中將知識產權給予原則性的、一般性的規范,有利于在知識產權部門法在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對行政權力進行制約,避免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擴權對私權利益進行過分干預,有利于市場經濟正常有序的發展,減少非市場性的、由政府依據所謂的"法律"幫助經營主體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二)制度設計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度的完善,除了受國際條約的影響外,也廣泛的吸納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與實踐經驗,如對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中涉及集體管理制度相關問題的討論.如前所述,世界上也有許多國家的民法典編纂經驗,同樣可以為我國所借鑒,以期將知識產權法更好的融入民法典中。
在梁慧星稿的"總則部分",第四章第九十九條權利客體規定了包括物、行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精神創造物",除此意外,該建議稿中沒有其他關于知識產權的論述。楊立新稿于第四章權利客體第三節其他財產利益中第111條[智力成果]包括著作、商標、專利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依法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第120條[信息]規定了歸于知識產權體系的與商業秘密相關的權利客體,即民事主題對其信息包括經營信息,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徐國棟稿在第2編財產關系法中,將知識產權法緊置于物權法之后,"既可以肇事知識產權與普通物權的關系,也可以解釋兩者的不同。"本文認為,將知識產權法于民法典獨立成編,有其理論意義,也有利于解決立法體例上的技術性問題。在權利地位上,知識產權完全可以同物權、債權等財產權利平等而論,以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確定知識產權的類型和內容,同時歸納各種權利的共同屬性。在法條設計上,可以細化權利取得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具有知識產權特性的權利和義務體系。又如,除了強調民事權利客體為"智力成果"外,還可以細化為作品、商標、專利、商號、工商業標記、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其他應當保護的知識產品等。
《德國民法典》讀書筆記
【第1句】: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德國民法典》所稱的法律行為,是指一個人或多個人從事的一項行為或若干項具有內在聯系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引起某種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每個人通過法律行為的手段,來構成他同其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是實現《德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們說法律行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為之所以產生法律后果,不僅是因為法律制度為法律行為規定了這樣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從事法律行為的人正是想通過這種法律行為引起這種法律后果。當然,法律制度承認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一項不可或缺的條件。
一般說來,行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轉物的所有權、承擔義務或使他的合同當事人承擔義務)是為了達到經濟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種法律效果產生的意思是通過某些行為來實現的。這種行為通常就是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從上述所引的內容來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構成的:【第1句】:目的意思,【第2句】:效果意思,【第3句】: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給父母買套房子居住,那么,讓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動機,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這是效果意思;我將我的這些想法通過行為表示出來,這是表示意思。但關于,意思表示的構成,學者們的意見并不統一,有主張三要件說的,有主張四要件說的。
在這一節中,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為。有的法律行為只需一個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為則需要兩個和多個法律行為構成,比如,契約的成立,就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見,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構成要素,除此之外,還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倫次在論述法律行為時,還提到,“無論是法律行為本身,還是加上其他組成部分(如另外的實施行為),至少都包含一個旨在產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則包含兩個意思表示。然而,除此之外還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為,這些法律行為并不是由一個或若干個意思表示組成,而是體現為一種簡單的意思實現。所謂的意思實現是相對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為人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并不是通過行為人表達法律行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法律后果產生——從‘受領對象’角度看也不能確定它具有這種目的——而是以創設相應的狀態的'方式,使行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產生。這就是說,意思實現純粹是一種實施行為,而不是表示行為。這種行為主要有先占無主動產和拋棄動產上的所有權等。”“承諾行為是意思實現的主要表現形式。”他的這些論述體現了德國法學家的類型化思維,把我們通常講的承諾是與要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再進行細分,但關于意思表示與意思實現的具體區別,我還不能充分的領悟。
【第2句】:法律行為的種類
這部分內容與我國的現有理論沖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對我啟發較大的知識點,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關于處分行為、取得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劃分。“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項現存權利的法律行為,如變更、轉讓某項權利、在權利上設定某項負擔和取消某項權利等。處分的對象永遠是一項權利或一項法律關系。所有權人處分其所有權的處分行為,如移轉動產上的所有權以及在所有權上設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權(如設定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等。一旦所有權人在其所有權上設定了某項限制物權,她就放棄了一部分所有權限,而將同樣的或相似的權限讓與了他人。債權人處分其債權的行為,有債的免除、債權讓與以及預告終止通知等。在所有這些情形中,處分的對象是一項權利或一項債務關系。處分權利的權限是該權利的組成部分,因此處分本身是一種行使權利的行為。”這就是有效的處分必須以處分人有權處分權利,亦即具有“處分權限”為前提的原因。
此外,關于債務承擔的性質,學者們又很大的爭論。但有一點,他們達成了一致,就是債務承擔是一個處分行為,但處分的客體是什么?有的認為是債務。假使認為處分的是債務,那豈不是承認了民事主體可以處分自己的義務!這時,權利人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這是一個危險區。但債務人享有的有不是權利,那么,他處分的到底是什么?根據拉倫次的觀點,處分權的客體不僅有權利,而且還包括法律關系。依此類推,債務承擔處分的整個債務關系,但由于債權人也是整個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所以,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的同意。但是,債權讓與出分的就可以說是權利即債權,所以,不必經過對方的同意。
其次,是關于要因行為和不要因行為的劃分。在不要因行為的體系中,物權行為是其典型。我們都知道物權上的履行行為正是為了執行債權上的基礎行為,但物權上的。履行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債權上的基礎行為之有效與否的影響。這就是說,即使買賣合同因某種原因不生效力,根據物權發規定,從事的移轉所有權的行為通常仍然有效,除非該行為本身具有能導致無效之法律后果的瑕疵。債法上的基礎合同的瑕疵,原則上不影響為執行該基礎合同而從事的物權法上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我們把這種將物權行為同作為其基礎的負擔行為作嚴格的分離的做法,稱之為物權行為的“不要因性”。不僅,物權法上的法律行為是“不要因的”,即它們的效力與其基礎行為之有效與否無關;而且,其他處分行為通常也是不要因的,如債權的讓與。與此相反,負擔合同通常是要因的。所謂“要因”是指負擔合同本身包括一個“原因”,即承擔義務的法律目的,這個法律目的同時也表明了負擔合同所追求的經濟目的。對要因行為,人們從其本身出發即可理解之,而不再另外需要行為本身以外的其他行為和法律關系中所包含的目的原因。要因的負擔行為之典型是“雙務合同”,如買賣、租賃、贈與和承攬合同等。在這些合同中,一方之所以承但給付義務,是因為他要因此使另一方承擔對待給付義務。一方承擔義務的目的產生于負擔行為本身,該目的就是要使另一方承擔義務。出賣人之所以承擔將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于買受人的義務,是因為他要使買受人承擔支付價金的義務,反之亦然。一方時令一方承擔義務,是一個在其本身承擔義務之外,但根據法律行為的內容為每一個行為人所明確期待的、其他的法律效果。因此,我們不應將法律行為的經濟目的看成是行為人承擔義務的原因或法律原因,而應把行為人在從事法律行為是根據該行為的內容所期待的、超出其本人承擔的義務的、其他的法律效果視作承擔義務的原因。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負擔行為并不總是“要因的”。例如,匯票出票人的負擔行為就是不要因的,票據法上的其他票據行為也是與其基礎法律行為相分離的,因此,它們都是不要因的。
三,意思表示的解釋
首先,我現對這一章的結構做一簡單的評述。第一節講的是意思表示作為有效表示和社會交際行為,第二節,具體講意思表示的解釋。實際上,第一節是第二節的基礎,也是意思表示解釋的依據。正是因為意思表示是一種社會交際行為,所以,在有受領人的情況下,以受領人的理解可能性為解釋的原則。
第一節中,提到“作為一項‘行為’或與‘行為’相類似的有意識的行動,意思表示首先是以一種可受意志控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為存在前提的。”“意思表示具有某種特定的陳述價值。這是意思表示不同于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以及法律行為中的意思實現之本質所在。長期以來,學者們認為,意思是獨立于表示的一種內心事實;意思表示的陳述價值就在于它表達了表意人旨在使法律后果產生的意志,意思表示就是對這個意思的告示。但,事實上,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一種告示。根據一席表示的意義,它是一種有效表示。在通常情況下,意思表示作為有效表示,同時也是表意人法律行為意思的實現過程;這一法律行為意思就是通過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僅僅停留于內心的意思,還不能產生任何效果。”“意思表示并不是為了將它自身以外的事實表達出來,而是為了直接引起意志中所包含的法律后果;它說道:這一法律后果應該發生效力。”
“意思表示有雙重功能。首先,意思表示是一種決定性行為,它是表意人實現其法律行為意思的一種手段。從這個角度看,通常處于意思表示背后的表意人的意思,似乎就對法律后果具有關鍵意義。不過,同時意思表示是一種表達出來的東西,它的性質決定了它應為他人所知。因此,意思表示是一種人際交往的行為,一種社會交際行為。作為這樣一種行為,意思表示與它所涉及的地方也有某種聯系。這個人對意思表示有自己的理解,或者它應該對意思表示作出某種理解;對他理解的內容,他通常是能夠信賴的。因此,意思表示的表述內涵就獲得它獨立的意義。”
所有的這些論述都暗示了我們應該對意思表示做何解釋。第二節分別對有受領人和無受領人的意思表示解釋做了論述。總的來講,需受領的意思表示以受領人的理解可能性為原則,不需受領的意思表示以表意人的內心真意為解釋原則。在這節中,還具體講到,解釋的對象是表示,交易慣例對解釋的意義等等。根據不同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的解釋方法,但總體看,所有的解釋方法都體現了信賴保護的原則。在《德國民法通論》(上)的第一章中就已講到信賴保護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見,信賴保護也屬于法律行為學說的范疇。在許多情形下,處于信賴保護的原則,我們對意思表示作出規范性解釋;信賴保護并且導致以作為意思表示的行為所具意義之可歸責性來替代行為人欠缺的表示意識。然而,在因“法律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內,永遠存在一種糾正手段,即可因錯誤撤銷表示。這樣,表意人就可以解除客觀上由他所表示的法律后果,并可將他承擔的責任局限于受領人所遭受的信賴損害范圍之內。此時,我又不得不提出民法的兩大原則:自由和信賴保護,這也是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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